乌拉特中旗香格饼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4MA0Q82FM5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常青农贸市场A8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中市监处罚〔2026〕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在经营者翟慧的抖音号进行直播,在宣传新款牛肉干礼盒时,主播说到“过年过节送礼,送个高品质的牛肉干礼盒,全家都满意!咱就说给领导送礼,不能只送烟酒”并且在屏幕上打出了“咱就说给领导送礼”的文字。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3日到现场,当事人当场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5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2
乌中市监处罚[2023]422号
当事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从事食品加工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