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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中和镇华安路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家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NP0WAX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中和镇镇直0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中和处罚〔2025〕6号
当事人扎兰屯市中和镇华安路超市(林家成)成立于2012年,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扎兰屯市中和镇华安路超市经营者林家成去外地办事,由其父亲林乃文暂时经营该超市。2025年3月31日,扎兰屯市中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扎兰屯市中和镇华安路超市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待售的“禾上农”凉拌汁1瓶(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保质期:18个月,2025年2月1日到期)已过期。经营者经营时不知上述食品已过期。 经询问,该瓶“禾上农”凉拌汁为经营者父亲林乃文朋友送给经营者父亲品尝的赠品,售价5.00元/瓶,未向消费者销售,故涉案货值金额5.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进货来源和票据证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另外,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经营者家里无土地,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一)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1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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