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林红冷饮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永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1MAC5W41F8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负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灞烟处﹝2023﹞第303号
2023年12月21日16时00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负96号“西安市灞桥区林红冷饮便利店”有一批违法卷烟。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向该店负责人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商店进行了检查,在商店发现10个可疑纸箱,内装有涉嫌违法卷烟:芙蓉王(硬)32条、延安(软)49条等共27个品种593条卷烟。经现场调查,该批卷烟的码段和该店烟草证证号不符。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赵永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赵永红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90585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90585元10%的罚款,计9058.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7个品种593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赵永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赵永红上述违法行为。
9058.50元
灞桥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