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家和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真 | 注册资本:555.55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0738866660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海福巷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1
(2025)苏01民终87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家和医院有限公司
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5)苏01民终87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南京家和医院有限公司,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1-04
(2024)苏0104民初904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家和医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3
(2024)苏0104民初904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
南京家和医院有限公司,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5
2021-07-19
(2020)苏0104民初863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葛**,葛**
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6
2020-09-21
(2020)苏0104民初863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葛**,葛**,王**
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03
2019-04-22
(2019)苏8602民初53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53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03
2019-04-22
(2019)苏8602民初53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531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03
2019-04-22
(2019)苏8602民初53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532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03
2019-04-22
(2019)苏8602民初53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535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03
2019-04-22
(2019)苏8602民初53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533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30
2019-04-22
(2019)苏8602民初53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30
2019-04-22
(2019)苏8602民初53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30
2019-04-22
(2019)苏8602民初53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07
2018-11-22
(2018)苏01民终886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8869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1-15
2018-09-07
(2018)苏8602民初109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秦市监处罚〔2026〕91号
一、举报人与微信号:njhy1783“南医大子宫诊疗中心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5年2月5日,举报人询问“请问你这是那个医院”、“有什么好的治疗方案吗?”;当事人回复,“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腾讯地图地址链接,以及“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图片,并回复“我在江苏南京医科大学子宫诊疗中心坐诊的”。
2月11日12:13,举报人询问“你这属于三级医院吗?还是私人医院?”,当事人回复“嗯,南京医科大学下面医院子宫诊疗中心,国家医院,不是私人医院的”。
2月16日14:27,当事人向举报人发送了“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腾讯地图地址链接,以及“医院地址;南京是秦淮区光华路海福巷1号,医院大楼都可以停车”
二、举报人与微信号:wxid-axsahaf8nl22家和医院郑主任17314188760的微信聊天记录:
3月5日15:59,举报人询问“你们这是私人医院吗”;“什么叫民营医院,你就说是不是私人医院就完了”等。当事人回复“我们是国家二级医院”;“我们医院也是医保定点医院,是民营医院”;“我们就是民营医院”;“我也是一个打工的,我知道这是一家二级民营医院”;
3月9日10:00,举报人询问“这个不说我们能你们这是私人医院吗”;“什么叫民营医院,你就说是不是私人医院就完了”等。当事人回复“我们是国家二级医院”;“我们医院也是医保定点医院,是民营医院”;“我们就是民营医院”;“我也是一个打工的,我知道这是一家二级民营医院”;
另查明,2017年5月2日,当事人被原南京市卫健委认定为二级综合性医院;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与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建立医联体。2024年11月,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与当事人解除《医联体》合作关系。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发函,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拆除与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有关的相应门牌、标贴等。2024年11月23日,双方解除医联体关系。据此,当事人在解除了与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医联体关系后。不得再利用“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医联体”的名义开展诊疗、及宣传活动。
我局经调查后认为,当事人在已经解除了与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医联体的合作关系情况下,擅自利用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名义,并隐瞒了当事人的民营医院的资质身份,通过微信等手段,向前来就诊的患者开展咨询和诊疗服务,使患者误认为当事人为公立医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0000元
10000.00元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