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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家伟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3MA6L2GK41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麟凤社区八组南村169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0
(2025)云0423民初21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海陆(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通海县人民法院
2
2025-09-22
(2025)云0112民初132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张**,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6
(2025)云0423民初8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张**
通海县人民法院
4
2025-06-17
(2025)云0423民初8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张**
通海县人民法院
5
2025-03-17
(2025)云0423民初31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杨**
玉溪市赢翔劳务有限公司,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梦联劳务有限公司,中水建(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海县人民法院
6
2025-02-19
(2024)云0112民初18132号
张**
张**,解**,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07-17
(2024)云0423民初95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张**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海县人民法院
8
2024-04-19
(2024)云0423民初3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张**
张**
通海县人民法院
9
2023-08-30
(2023)云0423民初11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通海县人民法院
10
2023-05-09
(2023)云0423民初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蔡**
通海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4
(2025)云0112民初132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解**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6
(2025)云0112民初132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解**
裁判文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7
(2025)云0112民初132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6
2023-05-10
(2023)云0423民初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38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1
2023-02-16
(2022)云0423民初19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七星建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9058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12
2022-07-29
(2022)云0423民初9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8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24
2022-06-01
(2022)云0423财保6号
财产保全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2-06-24
2022-06-01
(2022)云0423财保7号
财产保全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2-03-25
2021-11-19
(2021)云0423执1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2号
经调查,你单位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4〕第223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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