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平安药店有限公司望湖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燕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673983347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57幢36、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5﹞18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下方的抽屉中发现4盒超过保质期的“黄藤素片”(有效期至2025年5月)。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将上述药品销售出库。<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4盒超过有效期的“黄藤素片”;2.没收违法所得92.42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当事人在销售记录中将药品批号录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4盒超过有效期的“黄藤素片”;3.没收违法所得92.42元;4.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4盒超过有效期的“黄藤素片”;2.没收违法所得92.42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当事人在销售记录中将药品批号录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4盒超过有效期的“黄藤素片”;3.没收违法所得92.42元;4.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