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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洪远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6DJTM53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安底镇桂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4
(2023)粤0191民初13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中铁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
2022-01-06
(2021)黔0521行初341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方县人民法院
3
2022-01-06
(2021)黔0521行初341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方县人民法院
4
2021-11-03
(2021)黔0523民初50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
5
2021-11-03
(2021)黔0523民初5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彭*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
6
2021-11-03
(2021)黔0523民初5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毕节市东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
7
2021-06-15
(2021)黔05民终3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刘**,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1-07
(2020)黔05民初8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2-23
(2020)黔05民初8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11-26
(2020)黔0523民初47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
金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02-25
(2020)黔0523民初4781号
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0
2021-08-05
(2021)黔05民终3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02
2020-07-18
(2020)黔05民终3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20
2020-07-03
(2019)黔0523民初4395号
排除妨害纠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与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自然资执处字﹝2024﹞50号
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于2015年开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未取得用地手续情况下,存在占用金沙县安底镇桂花村土地修建生产大棚、配电房、上山公路等行为
1.限金沙县安底桂花倒座岩石粉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不符合金沙县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1582㎡上的建筑物自行安全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范围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对图、拆除清单); 2.并处罚款:处占用基本农田15元/㎡(1289㎡)罚款:19335.00元;一般农用地10元/㎡(154㎡)罚款:1540.00元;其他农用地5元/㎡(139㎡)罚款695.00元;共计处罚21570.00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柒拾元)。
21570.00元
金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5-01-23
2
﹝金﹞应急罚决﹝2024﹞FM1号
2024年4月24日排查出“标高+995米以上(2#平台)有部分废渣石(土)未清除”的一般隐患,在标高+995米以上的渣石(土)料堆还有长52米,宽10米,高5米的平台未清理完毕的情况下,2024年5月8日,主要负责人谭洪远便安排安全员孙林在标高+995米以下进行挖掘作业和打炮眼作业;你厂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针对未按照规定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进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二是针对未按照规定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进行开采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00元)。
26000.00元
金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12
3
﹝金﹞应急罚决﹝2023﹞FM6号
一、2023年4月至7月15日,你厂开采山顶台阶(标高+985m以上)的同时,又以边坡治理为由,在标高+985m以下至标高+961m平台(标高+970m∽标高+961m属于二期范围 )进行开采。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进行开采。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你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2023年4月10日,你厂发现+991.5m平台—+970.56m平台台阶超过设计高度,随后就使用石料堆筑安全平台的方式进行整改,整改后你厂于2023年4月15日对其进行了验收。2023年6月29日,你厂将石料堆成的安全平台运走了一部份,从而造成一段安全平台高度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高度(设计高度15米,现场实测最高达20.75米,超高段长度为50米)。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你厂已对该隐患作为一般隐患进行了登记,但直到2023年7月17日我局检查时都还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2023年7月15日你厂在标高+961m(4#平台)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前该平台上帮坡面上存在有悬浮石、裂缝,你厂未处理完善就进行打眼、爆破作业;爆破后,平台下方的坡面上存在大量悬浮石,悬浮石下面是破碎筛分区域,你厂未停止破碎筛分区域的作业,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45000.00元
金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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