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时代(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鹏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06AE2LX3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浯水道南侧宝喜家园4-底商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5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9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01-09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4
2024-01-09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5
2023-02-15
(2022)津0112民初124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窦*
优时代(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6
2021-11-23
(2021)津0112民初1333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张**
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7
2020-10-19
合同纠纷
田**
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8
2020-09-22
(2020)津02民终3551号
劳动合同纠纷
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9-22
(2020)津02民终355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7-29
劳动合同纠纷
冯**
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8
2021-12-22
(2021)津0112民初1333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张*、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494.1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6-25
2020-08-05
(2020)津0112民初54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乔**与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6
2020-12-29
(2020)津0112执4102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时**、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1-06
2020-12-29
(2020)津0112执4103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冯**、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24
2020-07-10
(2020)津0112民初135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时**与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10
2020-07-10
(2020)津0112民初135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冯**与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02
2020-10-13
(2020)津02民终3550号
劳动合同纠纷
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时**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26
2020-10-13
(2020)津02民终3551号
劳动合同纠纷
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4-16
2020-04-10
(2020)津0112民初15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4-01
2020-03-13
(2020)津0112民初1507号
劳动合同纠纷
礌迈(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津南卫公罚〔2024〕0042号
优时代(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擅自停止使用浸脚池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违反事实二,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三款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综上,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1-01
2
津津南卫公罚﹝2023﹞0044号
优时代(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杨雨萍、张佳蕊等3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9-05
3
津津南卫公罚﹝2023﹞0014号
优时代(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一;在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天津市津南区浯水道宝喜家园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给与处罚;违法事实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杨顺、夏天等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与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