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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绿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大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CPLJKG6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岭西村九组岭西村老学校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30号
吉林省绿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叉车一台未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叉车从开始使用至案发时一直未检验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一直继续使用。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让其对涉事叉车一台进行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2023年8月23日二次检查时,仍未检验,无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属于主观故意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调查认定的事实:吉林省绿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叉车一台未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叉车从开始使用至案发时一直未检验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一直继续使用。 我局于2023年 9 月 2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3〕130 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补充证据,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构成了无使用登记证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因特种设备需先检验才能办理使用登记证,对特种设备先进行检验是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前置条件,二者择一从重处罚,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让其对涉事叉车一台进行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2023年8月23日二次检查时,仍未检验,无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属于主观故意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未及时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综上,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1000元整(叁万壹仟元整)。
31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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