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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超峰注册资本:26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742171271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明亭路239号1号楼7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浙0205民初315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天津美丽金鹅科技有限公司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1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256号
天津美丽金鹅科技有限公司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3
2024-09-25
(2024)浙02民终3887号
返还原物纠纷
天津美丽金鹅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25
(2023)浙0205民初278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天津美丽金鹅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4-22
(2024)浙0203民初21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王**
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6
2023-08-18
(2023)浙0205民初278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天津美丽金鹅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1-07-14
(2021)粤0305民初10549号
合同纠纷
王**,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8
2021-01-07
(2020)京0114民初13843号
合同纠纷
陶**
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9
2020-12-03
(2020)京0114民初13843号
合同纠纷
陶**
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10
2020-11-10
(2020)京0114民初13843号
合同纠纷
陶**
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5
2021-01-08
(2020)京0114民初13843号
合同纠纷
陶**与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9
2020-07-09
(2020)浙02民终15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王**、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3-30
2020-02-27
(2019)浙0203民初123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王**与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1-08
2019-12-25
(2019)浙02民辖终774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王**商标权权属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19-10-09
2019-07-16
(2019)京0106财保401号之一
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52779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19-10-08
2019-06-21
(2019)京0118民初57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9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08
2019-06-21
(2019)京0118民初575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65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08
2019-06-21
(2019)京0118民初57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0-08
2019-06-21
(2019)京0118民初5752号
劳务合同纠纷
袁**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29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0-08
2019-06-21
(2019)京0118民初57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肖**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北应急罚决﹝2024﹞第000090号
当事人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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