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东马坊新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新明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EE5X029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双环社区友谊路15、16号(原大排档17、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是2025年3月18号开始营业,该店共两名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分别是马新明,负责面条制作,健康证编号2410240109,有效期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马小玲,负责面条制作收银兼打包,健康证编号2410240108,有效期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日对该店的马新明、马小玲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达了责令改正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店于2026年3月2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当事人由于当时店里比较忙至2026年3月5日仍未按要求办理新的健康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