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通山县贝芽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6MACGYX658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凤翅巷1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5〕1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上窑新橙口腔门诊部”购进了“造牙树脂粉”两瓶,单价:13.5元,合计:27元,“红蜡片”一盒,单价:9.7元。总计36.7元。其中“新世纪齿科造牙树脂”的采购名称为“造牙树脂粉”、“基托蜡”的采购名称为“红蜡片”,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上述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为患者补牙时使用的耗材,未进行单独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5000.00 )。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