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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江记参茸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伟波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CHMKH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南中路8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69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县江记参茸商行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购入预包装食品人参酒2瓶,放于销售货架上予以展示。前述预包装食品人参酒外包装上无标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证据,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以8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前述预包装食品人参酒1瓶。当事人主动下架剩余1瓶人参酒,至被查获时,现场无库存。因当事人未保留进货票据,且当事人自述购入价格为***元/瓶,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00元。2023年6月29日,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江记参茸商行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江记参茸商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人参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三)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1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县江记参茸商行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江记参茸商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人参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三)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100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