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单氏肝胆病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晓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153BFH4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38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1
(2024)吉01民终719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魏**
长春单氏肝胆病医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3-28
(2024)沪0104民初593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长春单氏肝胆病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不罚【2022】111号
当事人具有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许可证于2021年9月1日经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取得。为筹建互联网医院,当事人聘请了一名网络工程师建设互联网医院网站。该网站于2022年5月左右建设完毕,费用为2000元。因对网站构建呈现出的效果不满意未投入使用即废弃,也无人对其进行维护。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重新与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全球门户2022.营销专业版产品技术服务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建设新的互联网医院网站。原网站建设期间,为充实网站内容,当事人在患者服务模块典型病例栏目中发布了文章。题目是:晚期肝硬化成功逆转,如今80岁高龄身体健康!文章内有文字素材和视频访谈资料。上述文章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处理,因网站建设时未设置浏览人数统计项,阅读量没有显示。
? 该视频访谈内容是根据该院院长单晓春父亲于1972年诊疗过的一个病例进行访谈并后期制作,原本目的是为了申请非遗使用,文字内容是该院工作人员根据视频内容整理。当事人医院于2000年由单晓春院长筹建设立,其父亲单守先未在当事人医院任过职。该诊疗病例不是当事人医院的病例,且因年代久远,无法查找到住院病历,仅找到1972年9月18日患者王菊臣赠送给单守先大夫的一块镜子作为佐证。执法人员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查,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王菊臣。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查后,均无法辨别视频访谈内容的真伪,没有证据证明视频访谈内容存在虚假。
?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长春单氏中医院”于2022年9月25日在患者反馈栏目下发布了《单氏中医|肝腹水治疗反馈》文章,文章的内容为医生与患者王凤英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三张。公众号上方有“吉林省老字号中医院”字样凸显。《单氏中医|肝腹水治疗反馈》文章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处理,发布期间累计浏览量为242人次。
当事人在公众号中显示的“吉林省老字号中医院”是由吉林省商务厅授牌发证,单氏中医诊疗方法被评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单晓春为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单氏中医诊疗方法”的代表性传承人。
经查,公司网站建设的费用是2000元,文章及视频材料均由医院工作人员制作并发布,无费用产生。
当事人制作并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