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启淏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2690381305T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所城北门2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03
(2020)甘1222民初8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文县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文县人民法院
2
2020-03-03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文县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文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税稽罚﹝2026﹞1号
你单位存在虚假申报出租车管理费收入、隐匿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承包款未记销售收入、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增值税191,655.3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8,486.77元、教育费附加5,092.06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3,394.7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0,807.30元、印花税5,850.00元、个人所得税331,544.67元。(一)增值税及附加方面你单位2017年7-9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5,339.81元、2018年10-12月、2019年1-3月、2020年4-6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均为0.00元,你单位2017年7-9月不含税销售额应为4,637,864.08元、2018年10-12月不含税销售额应为289,320.39元、2019年1-3月不含税销售额应为1,336,893.20元、2020年4-6月不含税销售额应为373,300.97元,你单位存在虚假申报出租车管理费收入、隐匿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承包款未记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虚假申报出租车管理费收入、隐匿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承包款未记销售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缴2017-2020年增值税191,655.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甘财税法[2019]7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虚假申报出租车管理费收入、隐匿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承包款未记销售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缴2017-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486.77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91,655.34元,造成少缴2017-2020年教育费附加5,092.06元。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91,655.34元,造成少缴2017-2020年地方教育费附加3,394.71元。(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单位2017-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申报的不含税营业收入为分别为225,728.16元、233,009.71元、268,446.60元、246,019.42元、286,407.77元、282,524.28元、301,456.31元、536,740.78元,你单位2017-2024年度不含税营业收入应分别为488,754.05元、808,232.20元、1,013,888.89元、1,040,355.99元、1,104,611.65元、1,100,728.15元、1,119,660.19元、1,354,944.66元,你单位存在虚假申报出租车管理费收入、隐匿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承包款未记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十一条第一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虚假申报出租车管理费收入、隐匿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承包款未记销售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缴2017-2024年企业所得税50,807.30元。(三)印花税方面你单位2017年7至9月隐匿签订出租车经营权承包合同收入4,720,000.00元、2018年10至12月隐匿签订出租车经营权承包合同收入238,000.00元、2019年1至3月隐匿签订出租车经营权承包合同收入1,312,000元、2020年4至6月隐匿签订出租车经营权承包合同收入314,000元;2020年7至9月隐匿销售经营权承包费收入15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于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
对你单位少缴的个人所得税331,544.67元处以60%的罚款198,926.80元。
198926.80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