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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纷悦美容服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傲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3MA4B3J1K2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在武汉六渡桥美业批发市场购进涉案玫丝蒂纳甲油胶1套(38瓶),购进价为168元,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查验玫丝蒂纳甲油胶备案情况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购进涉案玫丝蒂纳甲油胶用于店内美甲服务,单次收费39.9元。 截至2026年5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玫丝蒂纳甲油胶放置于美甲处理区货架,其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01日,保质期为三年,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70551,执行标准为QB/T2287-2016,委托方为广州诺笛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广州为奥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前述甲油胶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并与其他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混合存放于货架,具备经营条件。综上,本案玫丝蒂纳甲油胶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6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玫丝蒂纳甲油胶38瓶,并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5000元。
5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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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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