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石场曾群粮油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3MA6J4J8W1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金沙县石场乡新街社区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2025]18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购进一台ACS-30电子价称(出厂编号:034687)作为销售散称食品时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该电子计价秤作为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但当事人该台ACS-30电子价称(出厂编号:034687)自购进以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一直使用至2025年9月19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图片、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公民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销售散称食品时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ACS-30电子价称(出厂编号:034687)上未见粘贴强制检定合格证、经营者当场未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相关强制检定合格证明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销售散称食品时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ACS-30电子价称(出厂编号:034687)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事实;
证据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证明当事人作为销售散称食品时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ACS-30电子价称(出厂编号:034687)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2
金市监处[2023]33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散称食品称重(计量)的ACS-30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122287),自2022年7月购进以来一直都在正常使用,一直用于对经营的散称食品的称重(计量)。因该ACS-30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122287)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但当事人的该ACS-30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122287),自2022年7月购进以来,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一直使用至2023年9月13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图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投资人公民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计量的ACS-30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122287)上未粘贴贵州省强制检定合格证的事实;
证据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证明当事人用于计量的ACS-30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122287)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用于计量的ACS-30电子计价称(出厂编号:122287)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事实。
罚款0.0301万元#
301.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