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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肖家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志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LH302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肖家墩街280号1栋1层19-20号(梅艳新村商住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30日在“药商通”平台购买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包装标示:上市许可持有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50224”,产品批号为“8174338”),购进价格95元/盒,共购进1盒,总购进金额95元,供货商为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收货后,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药品通过店内电脑的“hydee”系统登记入库。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药品于2024年7月31日售出1盒(消费者陈莲英),截至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3日检查时,该批次药品已售罄。其销售单价为115元/盒、共计销售115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药品时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障协议书和质量证书、随货同行单、发票等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资料,依法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涉案物品认定的函》及附件材料显示,该局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协查确认,基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的协助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批号:8174338,2个样品来源)符合“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认定为假药。 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了被认定为假药的药品,故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批次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在售,案涉批次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已售罄;当事人店内也没有其他批次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在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案涉批次药品售罄后,当事人未再从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其他批次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 当事人得知案涉药品为假药后,于2025年12月23日张贴召回公告,因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故未能召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假药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15元。已销售的1盒药品,因无退货退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2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
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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