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琢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志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GMRQR5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河特色商业街四号街区二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0
(2025)浙0102民初1011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市拱墅区东园南墅文化创意工作室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5
(2023)浙0102民初653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1
(2022)浙0102民诉前调1688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11-29
(2022)浙01民终10444号
劳动争议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6-20
(2022)浙01民终475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关**,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4-12
(2022)浙0102民初2678号
劳动争议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04-12
(2022)浙0102民初1433号
劳动争议
金*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04-07
(2022)浙0102民初2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湖南索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2-03-24
(2022)浙0102民初620号
合同纠纷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杭州玖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30
(2021)浙0104民初52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0
2022-04-02
(2022)浙0102民初228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湖南索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10
2022-04-07
(2021)浙0104民初52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360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4﹞51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日常经营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印证台账。其在提供水光项目中为了减轻消费者的疼痛感,使用的导光凝胶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测,含有多卡因及丁卡因等麻醉药物成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的导光凝胶含多卡因、丁卡因等麻醉药物成分,却并未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罚款20000元;2、没收已开封使用的“氐诗”导光凝胶1盒。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的导光凝胶含多卡因、丁卡因等麻醉药物成分,却并未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罚款20000元;2、没收已开封使用的“氐诗”导光凝胶1盒。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警告。
2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2
杭上市监处罚﹝2023﹞51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杭州琢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从2022年3月开始向公司员工及顾客免费供餐(未收取餐费也未做登记记录),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5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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