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弘鑫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鹤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7MQXFFX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五四十社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查: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彦淖尔市弘鑫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其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型号为:CPC)。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型号为:CPC),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从巴彦淖尔市合力叉车销售中心购进的,购车时有购车发票和叉车产品合格证,叉车购进后公司就直接投入了石头材搬运中,至今未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察人员现场依法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0000.00元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羊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5-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