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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083029115J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北王平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6
(2025)渝0155民初123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重庆市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0
(2022)津0101民初10975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火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3-02-17
(2022)津0101民初10975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火树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3-02-10
(2022)津0101民初10975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火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6
2023-01-10
(2022)津0101民初10975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火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7
2022-12-23
(2022)津0101民初10975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火树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8
2020-12-04
(2020)津0116民初332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22
2019-06-17
(2018)津0114民初1669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圣道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22
2018-12-26
(2018)津0114民初1669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圣道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87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1-18
2018-12-29
(2018)津0114执保149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圣道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87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三)06简罚(2026)001号
2026年02月28日17时30分,执法人员那斯敖日图(05000017937)、张莹(05000017949)在G10绥满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方向巴彦库仁收费站K1266+300m处检查发现,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津CM7895·津L9497超(六轴,其中牵引车三轴)的大件运输车辆,载运矿卡轮胎,车辆行驶方向由海拉尔至满洲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证号:A2200002026022747296)上记载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及总重:长23米、宽3.5米、高4.5米,车货总重60吨,载运货物锻压机1台。经勘验:津CM7895·津L9497超(六轴,其中牵引车三轴)车辆车货车货总长23米,超出认定标准4.9米,车货总宽3.6米,超出认定标准1.05米,车货总高4.1米,超出认定标准0.1米,车货总重54.1吨,超出认定标准5.1吨。载运货物为矿卡轮胎,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规定,认定车辆牌号为津CM7895·津L9497超(六轴)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现场照片2张,用以证明现场情况。证据3:勘验照片6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以及车货外廓尺寸超出认定标准的事实。;证据4:货物照片2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实际载运货物与司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证号:A2200002026022747296)的内容不一致。;证据5:称重检测数据照片1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认定标准。;证据6:驾驶人、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驾驶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与委托书共同证明代理人的合法代理资格。;证据7:赵艳军驾驶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相应车型的资格。;证据8:赵艳军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影印件1份,证明驾驶员赵艳军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据9:车辆津CM7895·津L9497超(六轴,其中牵引车三轴)车辆行驶证影印件、临牌各1份,证明车辆的基本信息以及车辆的合法登记情况;证据10:车辆津CM7895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车辆具备合法的运输资格。;证据11: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运输经营资格。;证据12: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处罚公示照片2张,完善证据链,证明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年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存在一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证据13:授权委托书1份,用以证明代理人赵艳军具有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资格.;证据14:超限运输证电子版截图1份,完善证据链,证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与现场勘验数据不一致。;证据15:执法全过程记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事实成立,证明执法行为合法性和规范性。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2-28
2
内交综执(十一)03简罚(2025)133号
2025年11月17日13时27分,执法人员任海云(05000017589)、辛斌(05000017886)在检查中发现,在甘肃酒泉—天津方向,杨东凯驾驶天津瑞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津C95006(挂车号:津L0754挂)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津C95006(挂车号:津L0754挂)本次拉运的是三个潜油电缆,两个潜油电泵。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17
3
津交2023111120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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