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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雪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10MAC53C897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果香园-塔城街91幢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师市监处罚〔2024〕612号
2024年08月09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12315平台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 2024年8月15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梓辰(32000730066)、田聪(32000730088)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1.该店正在营业,店内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奎屯顶牛牛肉面馆,许可证编号:JY26540038004630,发证机关: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4年08月04日;2.现场见3名工作人员的正在工作,其中殷雪花正在切菜;3.现场见煤气灶、油烟机、压面机、和面机、煮面锅各1台;4.现场见电子收银系统,同时见三名顾客正在用餐。 2024年08月15日,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经营者殷雪花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该店负责人杨金山办理本案相关事项。2024年08月22日,执法人员对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负责人杨金山进行了询问,杨金山对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予以承认。 经查,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于2024年08月01日委托代办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08月16日已经成功申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杨金山表示,因131团部对塔城街进行门头改造以及房租涨价等原因,当事人也在转让门店,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有时处于半营业状态。经查询该店电子收银系统,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记录共26笔,2024年8月7日的实收金额为54元,2024年8月8日实收金额为55元,2024年8月9日实收金额为93元,2024年8月15日实收金额为84元,合计为286元,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86元,违法所得286元。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286元,违法所得286元。
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 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三款:“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胡杨河市顶牛牛肉面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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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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