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武昌区仁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建庭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9EFD8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宝安花园公建农贸市场2层1-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00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仁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武昌区宝安花园公建农贸市场2层1-13室,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仁惠养肺茶。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广州市中广德盛茶业有限公司购进百合花90g合计16.32元,进价0.18元/g,购进陈皮130g合计23.78元,进价0.18元/g,购进黄芪240g合计27元,进价0.11元/g,于2025年6月7日购进甘草30g合计15.99元,进价0.53元/g,于2025年6月10日购进胖大海90g合计58元,进价0.64元/g,总进货成本为141.09元,制成养肺茶30份,一份养肺茶分为两包,共混放有甘草1g、胖大海3g、陈皮4.3g、百合花3g、黄芪8g,成本为4.64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9月22日共赠送了20份,销售了10份,售价8元/份,销售金额80元,销售部分利润为33.6元,赠送部分养肺茶20份,赠送部分养肺茶货值金额为92.8元,总货值金额为172.8元。综上,当事人无证经营养肺茶合计30份,总货值金额为172.8元,违法所得33.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五种产品时,查验了上游供货商广州市中广德盛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甘草、陈皮、百合花、黄芪的检测报告,但未查验胖大海的检测报告。 还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委托武汉市武昌区鑫清风图文广告服务部(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G0H18J89)设计制作涉案仁惠养肺茶的标签卡片,并支付广告费用共计200元。上述标签卡片标注有“美容养颜、清爽润肺、利咽解毒、止咳作用”等内容,案涉养肺茶属普通食品,不具备广告宣传中所称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相关标签已随食品销售及赠送行为使用完毕。 还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上述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平台,12315平台,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系首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养肺茶,已及时改正涉案食品的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养肺茶,已及时改正涉案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上述仁惠养肺茶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800元;2.警告。
8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