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浙里选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永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MACKN8AQ0H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0幢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姑苏市监处罚〔2023〕第S0601号
2023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12315举报称在美团店铺世纪京东便利店万达店(营业执照名称:苏州浙里选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痘痘贴属于假冒伪劣未备案的化妆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管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0幢101室的苏州浙里选超市有限公司确有销售上述涉案痘痘贴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管条例》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对现场在售的痘痘贴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详见姑苏市监先登【2023】6110111号,并于2023年11月7日对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保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姑苏市监强字[2023]6110700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二楼商品货架发现23片CYL品牌痘痘贴,注册号:泸食药监械生产许20050862号,规格:0.1mm,生产日期均为:2023.4.11,保质期至2025.10.11,生产厂家是上海华舟压敏胶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称上述商品均从拼多多一家名为“俞诗凡美妆店”进货,当事人仅能提供了进货的电子凭证,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及进货商家的主体资质,涉案痘痘贴当事人共进了25包,进货总价为77.5元,折合每包价格为3.1元,售价为12.5元,截止案发共售出2包,剩余23包现均已被扣押,综上涉案物品货值金额287.5元,违法所得为18.8元。
本案难点在涉案物品标签标注的注册证号是“泸食药监械生产许20050862号”,类似于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号,但一方面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里有厂家回复没有生产过此款产品的回复,这一点在我局协查涉案商品标签中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复中也得到了印证;另一方面根据涉案物品的成分表显示为:羟甲基纤维素、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茶树油、金盏花油。羟甲基纤维素是一种重要的水溶性高聚物,具有保湿、增稠、增强稳定的作用。由于其分子结构中的羟基和甲氧基在水中可与水分子形成氢键和范德华力,故羟甲基纤维素在湿度变化大的环境中能够吸收和释放水分,保持环境的湿度稳定,这在一些化妆品中得到广泛应用,如乳液、面霜等,可以增加产品对皮肤的保湿效果;聚异戊二烯是一种聚合物,由异戊二烯单体通过聚合反应而来。它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强韧性和耐候性,被广泛应用于光学、电子、建筑、化妆品等领域;聚异丁烯主要应用于化妆品中作为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增加润滑度等多种角色,例如口红、唇彩、护肤品、睫毛膏、润唇膏等,大大提升了产品的外观和使用感受。根据成分表物质功效及《化妆品监管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对化妆品的定义,认定涉案痘痘贴为化妆品,且涉案化妆品的标签内容虚假且无备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2023.11.1)一份、证据提取单两份,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符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叶建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叶楼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对叶楼建的《询问笔录》(2023.11.3)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销售标签不符的化妆品的事情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进货渠道及电子凭证、证据提取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
证据(五)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明涉案产品标签内容虚假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虚假且无备案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之规定;其未对所售的化妆品进行法定义务的进货查验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8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