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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新虎注册资本:100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00755215931W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与石泉路十字东北角渭南佳成塑业有限公司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8
(2024)陕0502执7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韩城民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5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韩城民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27
(2022)陕0502民初79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韩城民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2
2023-03-26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韩城民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1
2025-12-03
(2025)陕0502执372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鹏辉大药房有限公司;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12-11
2025-12-03
(2025)陕0502执3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买鹏;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诚信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3
2024-12-09
2023-07-19
(2023)陕0502民初3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华阴市同德堂医药有限公司、华阴市同德堂医药有限公司怡馨大药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2-07
2024-05-29
(2024)陕0502执78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韩城民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1-24
2023-12-07
(2023)陕0502民初8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理治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24
2023-12-27
(2023)陕0502民初8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红西社区卫生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14
2022-05-31
(2022)鲁0305民初1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11-01
2022-10-10
(2022)陕0525民初2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山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0-17
2022-03-30
(2022)陕05民终2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9-28
2022-04-26
(2022)陕05民辖终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市监处罚〔2025〕53号
经调查,陕西思妍祥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两次从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黄豆苷元胶囊”(批号2305101,生产企业: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共计400盒,截至现场检查时已经销售108盒,剩余库存292盒。其中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7日销售给咸阳市新特药公司第三采购供应站共计8盒,销售单价9元/盒,金额共计72元。后续销售给咸阳市新特药公司第三采购供应站22盒,销售单价8.5元/盒,金额共计187元。销售给蒲城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0盒,销售单价9.5/盒,金额共计95元。2023年5月24日销售给商洛万仁康医药有限公司5盒,单价8.5元/盒,金额共计42.5元,2023年8月30日销售给商洛万仁康医药有限公司5盒,单价为8.8元/盒,金额共计44元。销售给陕西益民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2盒,单价为8.5元/盒,金额共计17元,2024年8月10日从陕西益民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退货2盒,单价为8.5元/盒,金额共计17元。销售给西安药易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3盒,单价为9元/盒,金额共计为27元。销售给华阴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4盒,单价为8.5元/盒,金额共计为34元。销售给临渭区肖军康泰药店30盒,单价为8.5元/盒,金额共计为255元。销售给陕西裕济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6盒,单价为8元/盒,金额共计为48元。销售给洛南县九九药房5盒,价格为0元/盒,价格共计为0元。2024年药品抽样10盒,销售单价为16.814元/盒,金额共计168.14元。总计出库数量为108盒,总计销售价格为972.64元。当天现场检查时剩余库存292盒已放置不合格区待召回。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购进验收记录、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生产企业资质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上游供货企业相关资质、库房温湿度记录等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804.5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2
渭税一稽罚﹝2024﹞9号
你单位存在接受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少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经过对你单位账务资料的检查以及对财务经理、培训当事人(总经理助理)的询问,开票业务是 “药师帮”电商平台联系公司人事部门,进行的业务培训,公司此次培训安排张鹏鹤、任成帅、付凤梅、李岳峰四人参加,培训共两天,任成帅、付凤梅、李岳峰三人现已离开公司,无法联系,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公司人事部门联系“药师帮”业务员开具的,发票是用快递寄到公司的。发票代码:4403184130,发票号码21242582,开具日期:2019年06月18日,销售单位:深圳市旭吉鑫科技有限公司,金额 9911.50元,税额:1288.50元,价税合计11200.00元接受。取得发票在2019年06月份进行认证并做抵扣。培训费用是培训人员现场交纳的,是现金支付的,未发现资金回流。你单位财务收到发票后,经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比对认证,比对为正常发票,2019年06月做了申报抵扣入账,造成企业少交增值税。你单位现无法联系到“药师帮”业务员,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我们认为“药师帮”平台培训业务事实清楚, 但与发票流不一致,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取得第三方开具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19年06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 证据3:2019年6月、7月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证据4:提取2019年6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288.50元、城建税90.20元,合计少缴税款1378.70元,处0.5倍的罚款689.35元。
689.35元
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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