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耀金泉车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长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229MA4PMUBF1D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天和家园5栋A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罚决字【2024】08号
2024年3月12日,我局与县道安办、县交通管理中心对靖州县耀金泉车业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红色功华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厢顶部设置有护栏,与附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参数和《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所显示的车辆结构不符,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000.00元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