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久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峰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812083362903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源溪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朝市监处罚﹝2025﹞4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开始在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源溪村一组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液化石油气钢瓶、灶具及配件销售活动,于2022年4月12日换证取得新的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2024年4月25日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峰,2024年4月26日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同步进行了变更。当事人制定了气瓶充装、残液处理相关操作规程,在面对充装区域的右侧设置了残液处理区域,但2025年6月26日,三名工作人员进行液化气充装操作时均未进行抽残处理。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5.3操作规程第二款:“气瓶充装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的要求进行抽残操作,即在充装前未排出钢瓶内原有的残液,在计量每瓶充入液化石油气的重量时,忽略钢瓶内残留有重量不等的液化石油气的事实,从而使当事人充装的部分液化石油气存在充装量不足的情况。当事人自述因员工上岗时间不长,对员工的培训落实不到位,导致员工有时候没有严格按照站上的气瓶充装操作规程进行抽残操作。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公示价格分别为:YSP118单阀型540元/瓶(充装量45kg、总重量90kg、误差±1.0kg)、YSP35.5单阀型150元/瓶(充装量12.5kg、总重量29kg、误差±0.5kg)、YSP12单阀型50元/瓶(充装量4.5kg、总重量11kg、误差±0.3kg)。其中YSP35.5单阀型和YSP12单阀型气瓶基本按照公示价格进行零售,当事人自述YSP118单阀型气瓶不是民用的,未进行零售,是按协议价销售给了四川万顺中基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价格公示内容显示其统一充装标准和定价于202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25年3月18日,我局对涉及当事人的来电来信编号为202503160309的12345投诉事项开展调解工作,发现其公示内容中未对气瓶的充装量进行公示,其充装方式为总重充装,要求当事人立即完善其公示内容,故检查当日发现的经营场所的价格公示实际实施日期为2025年3月19日起。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26日的充装记录、20250319-20250626充装量及金额差额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充装记录共有3323条数据,当事人的充装方式为总重充装。经询问消费者和充装操作人员,当事人对于部分充装量不足的气瓶并未按照公示价格进行收费,如YSP35.5单阀型瓶重超过17.5kg会少收10元、超过18.5kg少收20元。经统计,充装量不足的YSP12单阀型气瓶99瓶、短缺数量为49.232kg,充装量不足的YSP35.5单阀型659瓶、短缺数量为1032.775kg,上述充装量不足的气瓶共758瓶,1082.007kg。再扣除当事人自用、已向消费者退款(少收价款)和销售给配送点的数据后,当事人销售液化石油气短缺数量共计404.25kg,多收价款金额为4822.58元。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广朝市监责退〔2025〕1号),要求当事人七日内退还多收取的价款。
针对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责令改正,作出从轻处罚,罚款40000元。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液化石油气短缺数量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液化石油气短缺数量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责令改正,作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822.58元,罚款7233.87元。综上,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及销售液化石油气短缺数量变相提高价格的两个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22.58元;2.罚款47233.87元。
47233.87元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2
广朝市监处罚﹝2024﹞32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1.没收违法所得14368元;2.处罚款6400元
6400.00元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3
广朝市监处〔2024〕51081224000075号
广元市久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罚款0.6400万元
6400.00元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4
广市监处〔2023〕51080023000083号
当事人气瓶充装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充装检查与记录,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的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罚款15.0000万元,责令改正
150000.00元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