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碧轩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碧霞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A69Y9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天门新城阳光丽景湾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7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在日本大阪的一个便利店(不知道店铺名称)购买了药品成人无比滴、资生堂唇膏和化装品资生堂1000毫升洗发水、SKⅡ洗面奶等4种商品。其中以每盒价38元购买了上述成人无比滴2盒,购货金额76元,无购货凭证,上述成人无比滴外包装标注“第②类医药品”,其余全是日文,经翻译为“效能瘙痒、虫咬、皮炎、过敏、荨麻疹湿疹、冻疮、痱子有效成分(100ml中)醋酸地塞米松25mg盐酸苯海拉明2.0g薄荷醇3.5gd-樟脑1.0克甘草酸0.2g异丙基甲基苯酚0.1g添加剂含有BHT,柠檬酸,柠檬酸钠,乙醇用法·用量每日数次,取适量涂抹于患处(请将涂抹部在皮肤上轻压数次,使药液充分浸透海绵后再使用)”等内容;至2026年4月8日,以每盒价48元销售了2盒,销售金额96元,获利20元。以每盒价48元购买了资生堂唇膏1盒,购货金额48元,无购货凭证,上述资生堂唇膏外包装标注“第③类医药品”,其余全是日文,经翻译为“[适应症]唇部干裂,唇部溃烂,唇炎,唇角炎[用法·用量]每日数次,取适量涂抹于患处[成分。分量](1g中)丙氨酸5mg/甘油卵磷脂酸3mg/生育酚醋酸酯(维生素E)2mg/吡咯烷氧基盐酸盐(维生素Be)1mg/泛醇5mg作为添加剂,含有流动石蜡、微晶夕林蜡、甘油、对苯二酚、1-薄荷醇、凡士林及其他1种成分”等内容;至2026年4月8日,以每盒价65元销售了1盒,销售金额65元,获利17元,销售两种药品共获利37元。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上述药品成人无比滴和资生堂唇膏。当事人以每瓶价320元购买了化妆品资生堂1000毫升洗发水1瓶,购货金额320元,无购货凭证,上述资生堂1000毫升洗发水瓶上正面标注“PROFESSIONALTHEHAIRCAREADENOVITALSHAMPOOTHINNINGHAIR”,反面全是日文,未标注中文标签;至2026年4月8日,以每瓶价380元销出,获利60元。以每瓶价246元购买了化妆品SKⅡ洗面奶1瓶,购货金额246元,无购货凭证,上述SKⅡ洗面奶外包装正面标注“SKⅡFACIALTREATMENTGENTLECLEANSER”,反面全是日文,未标注中文标签;至2026年4月8日,以每瓶价299元售出,获利53元,销售上述两种化妆品共获利113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7元;2、罚款1500元。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3元;2、罚款1500元。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3000元。
4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