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福晶园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群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084226655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花园口信用社北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应急罚﹝2025﹞4001号
2024年以来污水处理池清理工作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对郑州福晶园幸福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以来污水处理池清理工作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以来污水处理池清理工作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六:委托书2份、刘群立身份证复印件2份、吴鑫林身份证复印件2份、吴鑫林安全管理员任职文件1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B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福晶园幸福食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郑州市惠济区应急管理局
2025-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