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筑梦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加彬 | 注册资本:1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3MAEGQEXY5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观澜街道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筑梦新城A13幢1-2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6〕113号
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蒙自市筑梦超市店在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包装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等。2026年4月20日,蒙自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点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卷烟共79个品种70.4条,货值金额14989.5元。当事人2026年1月开始销售卷烟,一直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进行烟草制品(卷烟)零售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16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与相应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2026年1月开始从事烟草制品(卷烟)零售业务,到被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违法经营总额14989.5元,违法所得162.00元。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从轻,也不属于从重,应给予一般处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第207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995.8元(违法经营总额14989.50元*40%=5995.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2.00元。
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2026年1月开始从事烟草制品(卷烟)零售业务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从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第207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行政处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5995.8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