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阿宝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贞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7MA2M6MNY8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渥街道迎宾路68号-华厦5、2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处罚〔2024〕401号
被处罚人从事销售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于2024年10月21日被我局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整(壹佰贰拾元整),上缴国库。
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2
磐市监处罚〔2024〕265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18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壹佰贰拾陆元整);二、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126元(叁仟壹佰贰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