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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谢红梅蔬菜零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MDR5B4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大街新大新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荚豌豆和豇豆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荚豌豆和豇豆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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