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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之江度假区果客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6MA2B0ADT8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篁外山庄17幢裙楼102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106民初6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陆氏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度假区果客超市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6
(2026)浙0111民初15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富阳忆民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度假区果客超市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751号
2025年8月19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篁外山庄17幢裙楼102商铺薛新立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长嘴)4条、南京(炫赫门)12.9条,合计2个品种16.9条。薛新立不在现场,其店员郭丽丽在场配合检查。因该批卷烟质量有疑,其店员郭丽丽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薛新立所有。薛新立于2025年8月18日,从一个到其店内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利群(长嘴)4条(195元/条)、南京(炫赫门)13条(160元/条),合计2个品种17条,进货总额为2860元(贰仟捌佰陆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方式支付烟款。薛新立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已售出卷烟南京(炫赫门)0.1条(180元/条),合计1个品种0.1条,合计18元(壹拾捌元整);获利2元(贰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二:薛新立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薛新立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薛新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薛新立的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薛新立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7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薛新立,薛新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薛新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薛新立的违法情节,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18元,违法所得2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20%-3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薛新立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没收 薛新立的违法所得2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薛新立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8元的20%的罚款,计3.6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个品种16.9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薛新立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3.6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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