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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锡斯里茶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柳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346P5T6U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65号301室之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7
(2025)闽0206民初187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长沙极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厦门锡斯里茶叶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2
(2024)闽0206民初1423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长沙极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厦门锡斯里茶叶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3
(2024)闽0206民初538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锡斯里茶叶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4
2023-08-28
(2023)闽0206民初815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浙江子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厦门锡斯里茶叶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8
2018-11-22
(2018)京0111民初1150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与厦门锡斯里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0-24
2018-10-08
(2018)京02民辖终91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厦门锡斯里茶叶有限公司与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4〕1295号
2024年8月2日,本局收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阿萨姆红茶CTC(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测报告(NO:FS20240703544),乙酰甲胺磷项目(实测值:0.1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案涉批次的阿萨姆红茶,当事人称拟申请复检。同时,其在网店及经营场所入口处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报分管局长批准,本局于2024年8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4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提出复检申请,并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复检。2024年9月5日,本局收到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编号:24A1125020295),经复检,乙酰甲胺磷项目(检测结果:0.18±0.0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阿萨姆红茶系当事人从厦门鑫丰厚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红茶原料并委托厦门黑森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与厦门鑫丰厚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采购红茶原料订货合同,约定采购原料红茶60公斤,单价为16.4元/公斤,购进总金额为984元。当事人能提供销售合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口红茶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黑森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分装),约定生产阿萨姆红茶120包,每包加工费3元,总费用360元。2024月3月25日,厦门黑森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交付120包案涉批次阿萨姆红茶,并随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单(批号20240325,批量120包,规格500g/包)及出库单。 2024年7月3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阿萨姆红茶CTC(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日,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S20240703544),报告显示:检测项目乙酰甲胺磷,检测方法GB23200.121-2021,检测结果0.14mg/kg,限量0.05mg/kg,判定依据GB2763-202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14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提出复检申请,并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复检。2024年9月5日,我局收到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编号:24A1125020295),报告显示:检测项目乙酰甲胺磷,检测方法GB23200.121-2021,检测结果0.18±0.01mg/kg,限量0.05mg/kg,判定依据GB2763-2021,单项判定不合格,备注: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淘宝店网络销售案涉批次阿萨姆红茶,累计销量104包,销售单价28.9元/包,销售总价为3005.6元,剩余16包阿萨姆红茶于2024年8月7日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经营案涉批次不合格阿萨姆红茶的货值金额为3468元,违法所得为3005.6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0。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468元,违法所得为3005.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阿萨姆红茶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的规定,且经专家评估后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不属于“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3005.6元;2.处罚款50000元;罚没金额合计53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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