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营口戴氏副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修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AJJ4T6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城市同心乡同心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2025)冀09民终345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双城市营口戴氏副食品厂
崔**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5)冀0923民初142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崔**
双城市营口戴氏副食品厂
东光县人民法院
3
2025-04-07
(2025)冀0923民初142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崔**
双城市营口戴氏副食品厂
东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62号
双城市营口戴氏副食品厂2025年2月17日,售出戴氏阿娟东北酸菜100箱,每箱12袋,售价每箱27元;2025年2月21日,售出戴氏营口酸白菜100箱,每箱10袋,售价每箱21元;2025年2月27日,售出戴氏营口酸白菜100箱,每箱12袋,售价每箱27元;2025年3月18日,售出戴氏营口酸白菜100箱,每箱12袋,售价每箱27元。合计400箱,4600袋(每袋750克),3450公斤。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为山梨酸钾、低亚硫酸钠、冰乙酸。与该厂使用的包装袋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项标注的内容(低亚硫酸钠、脱氢乙酸钠、冰乙酸)不一致。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以及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1、 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
2、 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51000元。
51000.00元
-
2025-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