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占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793645481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东街盛业城市广场4号楼512、513、514 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内01民终23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张**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06
(2025)内01民终23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张**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06
(2025)内0102民初24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玉泉区锦欣钰不锈钢加工店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4
(2024)内0102民初123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4
追偿权纠纷
何**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6-14
(2023)内0102民初3691号
何**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7
2020-09-04
(2020)内0102民初29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吕**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2
2020-05-22
(2020)内0102民初774号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09
2018-12-03
(2018)内0102民初5115号
李**与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5-12
2017-06-20
(2017)内0102民初795号
劳动争议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573.4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3-12
2017-10-20
(2017)内01民终3467号
劳动争议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3-12
2017-10-20
(2017)内01民终3467号
劳动争议
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30
2017-08-29
(2017)内民申11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肖**与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30
2017-08-29
(2017)内民申11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史**与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30
2017-08-29
(2017)内民申11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邓**与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10-26
2017-01-22
(2016)内01民终31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肖**、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432.56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0-26
2017-01-22
(2016)内01民终31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史**、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319.9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1号
2024年5月24日,根据《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东街盛业城市广场4号楼512、513、514号房,法定代表人:高舒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93645481A)服务的盛业城市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控制柜显示屏因主板损坏导致故障、稳压泵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893号)、现场照片、高舒雅询问笔录1份、米广达证人证言1份、《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5500.00元
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新城区大队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