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味鑫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小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6096X54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巴州路99号3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6﹞18号
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与重庆自然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由重庆自然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味鑫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渝晨火锅红油和渝晨老重庆香辣底料,渝晨火锅红油以11元/袋的价格进行收费,渝晨老重庆香辣底料以10元/袋的价格进行收费。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收取的费用按照当事人实际交付给重庆自然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数量进行收费。2025年7月26日,重庆自然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味鑫食品有限公司下单生产17件渝晨火锅红油和17件渝晨老重庆香辣底料。上述两种产品每件里面包含30袋,每袋重500g。重庆市味鑫食品有限公司接收订单后共生产17件零20袋渝晨火锅红油,其中10袋用于出厂检验,10袋用于产品留样,成品库入库17件。重庆市味鑫食品有限公司接收订单后共生产17件零20袋渝晨老重庆香辣底料,其中10袋用于出厂检验,10袋用于产品留样,成品库入库17件。当事人准备在重庆自然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后发货给该公司,所以当事人先存放在了成品区。执法人员查见上述产品最上层的包装箱上贴有:20021104,渝晨香辣底料50030,17件=510包;20021105,渝晨红油50030,17件=510包,唐杰货欠发货单。其中20021104是指当事人生产的渝晨老重庆香辣底料的出库编号,渝晨香辣底料50030,17件=510包是指渝晨老重庆香辣底料规格为500g30袋/件,一共17件,即510袋,当事人员工写的510包代指510袋。20021105是指当事人生产的渝晨火锅红油的出库编号,渝晨红油50030,17件=510包是指渝晨火锅红油规格为500g30袋/件,一共17件,即510袋,当事人员工写的510包代指510袋。唐杰货欠发货单是指重庆自然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还未打款支付上述产品费用,所以上述产品都处于待发货状态,唐杰是重庆自然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接收人。上述产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是由于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渝晨火锅红油和渝晨老重庆香辣底料时,在产品进行了装箱后,负责标签打印的工作人员误以为上述两个产品是拆零销售的
一、对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11130元;3.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17件渝晨火锅红油(规格为500g30袋/件)和17件渝晨老重庆香辣底料(规格为500g30袋/件)。二、对于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382.6元;3.处罚款10000元。三、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2113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