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竟陵忠兵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忠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9UT2D4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东湖社区花园新村9排4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16年7月22日核准登记成立,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东湖社区花园新村9排4号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30日,当事人从天门市陆羽菜市场一流动摊贩处以30元/只的价格,现金购进野生刺猬2只,购货金额60元。2025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刺猬制作的食品。经核查,当事人将购进的两只野生刺猬做成了2份干锅,以68元/份的价格销售1份,销售金额68元,剩余1份待售。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待售食品倒入了厨余垃圾桶销毁。当事人销售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刺猬制作的食品,货值金额136元,违法所得6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8元;
2、罚款408元,两项合计476元。
408.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