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天妍纤体养生会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14JM8E1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力旺康城25栋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2日起,在登记地点开店经营,主营业务美容美体、美发、美甲、化妆品经销等。当事人于2018年9月25日加盟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9月22日退出加盟。当事人在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时,为顾客使用“CHLITINA”品牌化妆品。
2023年,当事人在明知商品为仿冒情况下,从上门推销员(姓名未知)手中,现金购入仿冒“CHLITINA”化妆品17种品类共45件,购入金额人民币5000余元,并在后续经营中,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时与正品混用。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点查获上述全部侵权商品,并予以扣押。经“CHLITINA”商标所有权人克丽缇娜智慧产权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由其中国境内商标使用许可权人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确认我局扣押的“CHLITINA”品牌化妆品17种品类共45件,为假冒“CHLITINA”品牌化妆品。
经与当事人店内账本核对,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品类、规格、售价如下表所示:
序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1 克丽缇娜卸妆霜 220g/瓶 瓶 5 196.00
2 金缕梅净肌泥膜 230g/瓶 瓶 2 148.00
3 梵诗玫瑰化妆水 180ml/瓶 瓶 4 126.00
4 蛋白霜 10g/瓶 瓶 2 59.00
5 艳柔霜 10g/瓶 瓶 2 219.00
6 怡肌霜 30g/瓶 瓶 1 133.00
7 蛋白霜 30g/瓶 瓶 1 133.00
8 EPO深层保养面霜 40g/瓶 瓶 7 133.00
9 EPO夜间修护霜 40g/瓶 瓶 1 119.00
10 月见草御颜精华霜 40g/瓶 瓶 1 266.00
11 EPO滋颜露 100ml/瓶 瓶 2 110.00
12 月见草美颜露 100ml/瓶 瓶 1 148.00
13 EPO洁肤霜 120g/瓶 瓶 7 260.00
14 EPO洁容霜 120g/瓶 瓶 1 201.00
15 EPO洁容霜 50g/瓶 瓶 3 129.00
16 梵诗深层保养面霜 40g/瓶 瓶 4 129.00
17 克丽缇娜晶钻光透霜 30g/瓶 瓶 1 231.00
合计 45 7441.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故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7441.00元。
经询问,当事人对上述涉案商品购进、扣押、真伪鉴定、违法经营额认定、销售情况均认可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力旺康城25栋102号的店铺内,销售侵犯第333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CHLITINA”品牌化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7441.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节第311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7441.00元;
2.没收侵权商品,详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长市监二清单〔2024〕41号)。
7441.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