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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区朱记一口香小笼包子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国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7N1N8F2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3号楼6号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375号
当事人在位于东河区公园路3号楼6号底店的东河区朱记一口香小笼包子铺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025年11月7日,因该店1名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本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包东市监责改〔2025〕和平路1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东市监当罚〔2025〕和平路7号),要求其立即改正。11月1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1名从业人员仍未在工作期间穿戴工作衣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1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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