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王延鹏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延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5MA306HYJ31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2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海市监处罚〔2024〕465号
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罚款(176元)|没收违法所得(88元)
176.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2
厦海市监处罚〔2024〕239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罚款(5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500.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3
厦海市监处罚〔2023〕62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在案发后立即整改、积极配合调查,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在30000元以下,且采取了追回产品相应措施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第十九条规定“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在30000元以下,且采取了追回产品相应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罚款人民币4497元,没收已售给抽样单位的产品货款人民币1499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996元。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应商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罚款人民币4497元,没收已售给抽样单位的产品货款人民币1499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996元。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应商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497.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