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鲜美乐卤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姬光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2MA753H2W1W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长江路与陶哈路(汽配物流服务园F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德市监处罚〔2025〕25号
1.2025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卤肉制品进行了抽检;2.经检验,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卤肉制品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身原因所致,且没有生产记录;4.涉案批次的卤肉制品已售完,案值金额(违法所得)1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建立生产加工记录两项违法事实。依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未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2
德市监东罚〔2024〕2号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德令哈鲜美乐卤肉店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30.4元。
25000.00元
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