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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龙村镇雪婷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雪婷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1424MAC709LT0J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湖中村坑尾新村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烟处﹝2025﹞第26号
2025年4月16日14时05分,接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现场负责人黄雪婷执法人员正在进行全程录像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湖中村坑尾新村1号五华县龙村镇钦贤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黄雪婷在场并同意接受检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及附属区域仓库内发现条码有刮痕和刮毁的卷烟红旗渠(新版银河)100条、云烟(细支云龙)154条、芙蓉王(硬)70条等共7个品种合计660条。经现场询问负责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涉案7个品种660条卷烟为当事人钟钦贤所有。钟钦贤系我县卷烟零售户,其在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湖中村坑尾新村1号经营五华县龙村镇钦贤商店,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1424108010)。当事人钟钦贤委托其儿媳黄雪婷办理此案。经调查和黄雪婷交代,上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从上门兜售卷烟的人员处购进的,当事人将涉案卷烟放置于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于4月16日被我局梅林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不存在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钟钦贤无法提供该条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来源证明及价格证明,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结论均为真品卷烟(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507520),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广东省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核价,涉案卷烟总价值为106600.00元。
罚款10127.00元
10127.00元
五华县烟草专卖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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