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俊辉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俊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7CK1Y688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钢城路现代装备制造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赣0502知民初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厦门美禾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俊辉鞋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1
(2024)赣0502知民初1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新余市俊辉鞋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4-01-05
(2023)沪0105民初2679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刘**
新余市俊辉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30
2023-11-21
(2023)沪0105民初2679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刘**与新余市俊辉鞋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商处罚〔2024〕38号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钢城路现代装备制造园)二楼成品仓库核查,发现存放有鞋舌图案标识与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第G68619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成品白色休闲女鞋1080双,鞋盒外标注“JH X-1白色(升级版)”,该1080双休闲女鞋为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第G68619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授权许可。执法人员现场强制扣押了该1080双休闲女鞋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钢架构二楼成品仓库,带回其中20双至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了2双作为样品送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做鉴定。7月30日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出具了鉴定证明,经鉴定当事人生产的1080双鞋舌带有MIU MIU标识的“JH X-1白色(升级版)”休闲女鞋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之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6月下旬开始生产该款鞋舌带有MIU MIU标识的“JH X-1白色(升级版)”休闲女鞋,生产的鞋子存放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钢架构二楼成品仓库共1080双,挂开山网展示的近一个月的拿货单价是26元/双,未查到当事人的其他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为28080元人民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鞋舌带有MIU MIU标识的“JH X-1白色(升级版)休闲女鞋”未取得第G68619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授权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鞋舌带有MIU MIU标识的“JH X-1白色(升级版)休闲女鞋”未取得第G68619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授权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5616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