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理盛兴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明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0218672336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创新工业园区上登片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6﹞50号
当事人现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53157-2029,充装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创新工业园区上登片区,设备品种:气瓶充装,充装介质类型:压缩气体,充装介质名称:氧气,发证日期:2025年11月10日,有效期至:2029年11月9日;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253105-2026-XK,充装地址:大理经济开发区创新工业园区上登片区,许可种类:气瓶检验,类别:钢制无缝气瓶,核准项目:PD1,发证日期:2022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 经对当事人上述问题核查,认定的违法行为如下: 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合格饱瓶区内摆放有氩气饱瓶44个,其中标注有追溯码的氩气气瓶(1305000673,1305000649,1305000671,1305000759)4个,标注有追溯码1310080226、“钱氏”字样的非自有产权氩气气瓶2个,未标注追溯码的氩气气瓶38个。该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规定的要求。 2、当事人充装记录中无二氧化碳气瓶充装记录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8.4(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规定的要求。 3、当事人未填写钢制无缝气瓶(PD1)检验记录的行为,不符合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F2.6.1.2检验记录的要求。 4、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于2025年5月24日到期,检验人员仅剩1人,至2025年10月未停止检验工作。不符合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附件D《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附录DC《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员人员配备的要求。
一、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10000元的罚款。 二、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10000元的罚款。 三、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从轻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50000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 综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对同一当事人多种违法行为处理中,采取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70000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
130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市消行罚决字﹝2025﹞第0144号
大理盛兴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大理盛兴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0元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