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196TA7X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拜泉县拜泉镇金域时代购物广场负一层华辰超市内(群英社区十五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238号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旺分公司网络销售药品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未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4]D173号。为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7月4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药品,当事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时审核调配后留存的电子处方的药房调配、药房核对签名处空白无确认签字,且未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及制度且责改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监管义务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分,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给代理人签字的法律资格; 9.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