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安市城南颂华服务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颂华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11600MA63YAPH19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怡康街60号-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区市监处罚〔2025〕150号
经查,现场所发现的“瑞草世家”银杏口服液名称为绿保康银杏叶口服液,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504号,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未对该口服液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开始从北京善叶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产品,提供的出库单中载明“客户:广安区邱月健康生活馆,日期2025年4月30日,生产厂家浙江新昌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绿保康银杏叶口服液...批号2504272...”等信息,未标注购进单价,盖有北京善叶科技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出库单中的广安区邱月健康生活馆(以下称“生活馆”)是与其一起的,经营场所门市分开的,涉案产品供货商开具出库单时统一写客户为广安区邱月健康生活馆,当事人不定期给供货商结账,有时直接将货款转给生活馆帮忙结账,有时是当事人直接将货款转至生活馆告知的一个银行账号里,不清楚涉案产品购进单价。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398元/3盒的价格销售涉案产品共15盒,共获得销货款1990元,无销售记录凭证。\n当事人给现场中老年人播放涉案产品的视频是由经营者余颂华用手机录制而来,视频中一名叫邓隆(龙)珍的73岁女性称“原来身体病很多,心脏也不好,反正各方面毛病很多,通过银杏宣传,就买了一份,我吃了一盒,老头(伴)吃了两盒...他觉得吃了好一些,现在没得那么痛了...我想老总他们多为老百姓想,不要那么贵,穷人也吃得起,富人也吃得起,他这个产品这么好,要感谢孙老、邱总他们。”等内容;现场还发现另一个由余颂华录制的视频,视频中一名叫程长兰的71岁女性称“原来头疼吃了这个瑞草银杏一段时候后头不痛了,这次到阿蓝医院检查颈动脉没有斑块也不增厚也光滑,医生就问我你好多岁了?我说我71岁了。你的血管那么这么好...你吃的什么?我说:我吃的银杏,确实我们瑞草这个银杏是很好...我要感谢孙老、感谢瑞草,希望瑞草多多优惠,我们继续吃下去,才吃得起。”等内容。上述视频中的两名女性是当事人店内顾客,已在当事人处购买涉案产品。\n当事人现场播放的宣传视频为经营者自己录制,视频中提到的产品为当事人所售产品绿保康银杏叶口服液,该口服液属于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而当事人播放的视频中有明示该口服液有治疗疾病等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现场未对该口服液进行标价销售,因此应当认定当事人有虚假宣传及未对所售产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口服液购进价格,即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n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