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伯温茶道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时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A0QUU7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央公馆1层H0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3〕359号
经查明,丽水市伯温茶道馆于2023年6月12日共计销售了两饼福鼎白茶,销售价格分别是480元和488元。该两饼茶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4月28日和2014年4月,茶叶外包装上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因该店内无电脑销售系统和销售记录,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了多少,且据经营者陈述,因进货时间久远,已无法找到进货票据等索证材料。以上两饼茶叶的货值金额为968元,认定违法所得为968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属于小食杂店。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给予当事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68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本案罚没款共计3968元。
3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