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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新银达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禹威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MACG8CCX6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0001栋00单元01层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4〕100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8日分三次从齐辰医药(齐齐哈尔)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5盒药品“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20003813批号:230604;规格:10ml/支、9支/盒;生产企业: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6-19;有效期:2025-06-18;贮藏:密闭,在阴凉处保存),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药品电子发票及黑龙江省卓辰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进货价格为:10.10元/盒,销售价格为:68.00元/盒,截至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药品“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35盒。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380.00元,违法所得23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2、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3、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方、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4、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5、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合法主体及许可资质; 6、检验报告(YP2024A03072、HF202413402)证明不合格产品检验情况。 7、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事实。 8、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随函附带的有关“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 的随货同行及发票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齐齐哈尔市新银达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随货同行及复印件。
没收违法所得:2380.00元
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齐铁市监处罚﹝2024﹞9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8日分三次购进“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20003813批号:230604;规格:10ml/支、9支/盒;生产企业: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6-19;有效期:2025-06-18;贮藏:密闭,在阴凉处保存),共计35盒。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药品电子发票及黑龙江省卓辰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进货价格为:10.10元/盒,销售价格为:68.00元/盒,截至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药品“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35盒。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380.00元,违法所得23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2、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3、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方、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4、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5、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合法主体及许可资质; 6、2024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函齐市监交办(2024)14号1份,后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YP2024A03072、HF202413402)证明不合格产品检验情况。 7、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事实。 8、2024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新银达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 的随货同行及发票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事实。 9、2024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新银达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显示价格的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的事实。 11、2024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新银达医药有限公司 提供“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的随货同行和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药品查验进货的义务。
没收违法所得:2380.00元。
-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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