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佳丽日化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春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22MA758C270M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都兰县巴隆乡109国道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罚﹝2023﹞23号
2023年10月31日,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都兰县佳丽日化开展化妆品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有普通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及特殊化妆品,但在现场检查过程该店经营者赵春山始终未能出示其店内的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最后表示其店内无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店经营者赵春山,其表示知道经营化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一直未建立并执行该项制度,由此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0月31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因管理缺失,在长期经营化妆品的过程中存在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表示认可且无异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证据二: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提取该店经营者赵春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店经营者的身份及违法主体;证据三: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赵春山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确认。2023年1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都市监罚告〔2023〕2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该案件中赵春山作为都兰县佳丽日化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存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本案宜定性为“都兰县佳丽日化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改正,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2
西都兰香日德市监案字〔2023〕23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改正,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都兰县市场监督局香日德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